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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讨债公司调解地块小地名位于毛坟梁和尤家埫的尤某丙生前的承包地由申请人承包经营

发布时间:2026-04-15 15:16:57 人气:383 来源:绍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shaoxing.slkzn.com/

绍兴讨债公司调解地块小地名位于毛坟梁和尤家埫的尤某丙生前的承包地由申请人承包经营。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信息


1.申请人:尤某甲。


2.被申请人:尤某乙。


纠纷起因


尤某丙于2006年去世,其生前承包的未确权地块1、2及砖木结构房屋一间的继承问题引发纠纷。1996年尤某甲父亲去世后,1997年尤某丙与陈某丁结婚,后因矛盾分居。尤某丙去世后由其兄弟(被申请人)出资安葬,承包地也由被申请人耕种。2015年土地确权时,因权属争议未完成确权。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尤某甲向街道办申请处理,双方还就丧葬费用承担存在分歧。


二、调解过程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尤某甲向区司法局、镇司法所等相关调解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相关部门在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后,认为符合调解条件,予以受理。


调查取证


调解部门受理后,对纠纷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建造相关证明等文件进行收集,同时向某村二组的村民、组长及熟悉情况的人员了解尤某丙生前土地使用、房屋建造及家庭关系等情况,以便全面掌握纠纷事实。


调解过程


2025年3月6日,镇司法所、街道经济发展办、纪检办、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某村二组组长共同参与调解。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充分听取双方对纠纷的陈述、诉求和理由。调解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向双方详细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继承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从亲情和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依据


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对于房屋继承,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为调解提供了法律支撑,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和继承。


其他依据


参考了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如在处理亲属丧葬费用分担、家庭财产分配等方面约定俗成的做法,调解人员以此为补充依据,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结果


调解内容


1.地块小地名位于毛坟梁和尤家埫的尤某丙生前的承包地由申请人承包经营。


2.尤某丙于2006年去世时产生的各项费用约陆仟元,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承担玖仟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被申请人支付完毕。


3.尤某丙生前位于二组尤家埫自建砖木结构房屋一间,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执行情况


申请人已按协议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玖千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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